第五部分 救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季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
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季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保险费提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费提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罚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抢救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抢救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抢救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丧葬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丧葬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丧葬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4.“本期结余”项目,反映本期救助基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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