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作者: 救助基金财务软件 来源: 财政部会计司
三、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垫付、追偿、核销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上年末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本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垫付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减去“本年追偿金额”、“本年核销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本年垫付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垫付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追偿金额”行,反映本年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核销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末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本表各行“垫付款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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