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重要说明事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是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二是关于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
基于服务管理需要、增强可操作性等考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仅在暂收暂付业务中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能够如实反映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基金结余有实际的资金对应,便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作出管理决策。
三是关于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账务处理。
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是其核心业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采用“双分录”的核算方式以全面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具体而言,垫付资金时,按照实际的垫付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追偿垫付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当年垫付资金)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付资金),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反映救助基金的收支及资金变动情况,又能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此外,考虑到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救助基金垫付款核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予以明确,即按规定核销垫付款时,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收回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是关于救助基金有关收支会计科目的设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有关收支会计科目的设置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保持了充分协调。其中,收入类科目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来源基本对应,包括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支出类科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救助基金的用途,设置了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并根据部分地区实务情况设置了其他支出科目。
此外,由于实务中部分地区尚未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存在省级补助下级的情况,参照地方现有会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补助下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五是关于备用金的会计处理。
为满足部分地区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实务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了“备用金”科目及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救助基金支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需要说明的是,“备用金”科目仅适用于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情形,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六是关于追偿资金的会计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是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处理时并未将其确认为收入,而是在收到追偿资金时冲减支出(当年垫付资金)或增加救助基金结余(以前年度垫付资金)。主要考虑是,追偿回的资金在垫付前已经确认过一次收入,如果将其计入收入则会导致收入重复确认,扩大救助基金收支规模,不利于真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运行情况。
七是关于暂存款的会计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此类代为保管的资金,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救助基金,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在收到时作为暂存款进行核算,确认为救助基金的一项负债。
八是关于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各地现有会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救助基金的财务报表格式。
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3张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收支表反映救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反映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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